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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善會

為響應政府仁愛計劃,並發揚吾儒宗仁愛精神造福人群慈悲喜捨服務社會為宗旨。以高雄市為服務範圍,必要時得擴及其它地區。

【高雄市左營啟明堂樂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其它相關法令訂定之
  • 第二條 本會名稱訂定為高雄市左營啟明堂樂善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 第三條 本會為響應政府仁愛計劃,並發揚吾儒宗仁愛精神造福人群慈悲喜捨服務社會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為服務範圍,必要時得擴及其它地區
  •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置於左營樂善社啟明堂。 (高雄市左營區蓮潭路三十六路)
  •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
    一、地區性之急難民眾生活醫療、喪葬之濟助。
    二、設置左楠地區高中(職)清寒獎助金及其它社會公益活動之資助。

第二章 組織及會務

  • 第七條 組 織
    本會設置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六名,理事十四名,候補理事三名,常務監事一名,監事四名,候補 監事一名,執行秘書一名,幹事若干名,顧問若干名(由理事長聘選之)。
  • 第八條 會 籍
    本會新進會員之產生,凡具有愛心,樂心公益,年滿二十歲以上得由會員一人以上推介,填妥入會申請表,經會員大會通過或追認,邀請為本會會員。
  • 第九條 退 會
    一年未履行會員義務並未繳納會費,經書面通知於次月仍未繳納者,得解除會員資格,惟得依本章程第八條規定重新加入為會員。
  • 第十條 選 舉
    1. 新舊任理監事之交接,定於本堂執事新舊任交 接之次月舉行。
    2. 本會理事長由本堂新任社長為當然理事長 (不必選舉) ,任期三年,如本堂社長連任時亦得連任。
    3. 本會常務理事以堂主、文署、副社政為當然常務理事,另3名由理事會就理事中選出;社政協政、佐政為當然理事,其餘12名理事由會員投票產生;常務監事1名,由監事會就監事中選出,任期皆為3年。
  • 第十一條 會 議
    1.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每年於七月間開會一次,並得由理事長視實際需要議召開臨時會。
    2. 本會之理監事會議由本會之理監事組成。為本會籌劃,執行會務,訂定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視會務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十二條 理事長職責
    1. 對外代表本會。
    2. 綜理會務。
    3. 擬編年度收支預算。
    4. 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領導執行決議事項。
    5. 其它有關會務。
  • 第十三條 常務理監事職責
    1. 常務理事: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不在時對外代表本會。
    2. 常務監事:監督財務收支,主持監事會議。
  • 第十四條 理事職責
    1. 策劃拓展本會會務,參加理監事會議。
    2. 輔佐理事推行理監事及會員大會執行決議事項。
  • 第十五條 監事職責
    1. 本會會務工作之審核。
    2. 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與追蹤。
    3. 本會會員違反會章之審核。
  • 第十六條 本會執行秘書、幹事與理事長同進退均為無給職,視實際需要可核發工作津貼。
  • 第十七條 會員職責
    1. 每月繳交樂善救濟款。(會費)
    2. 參加會員會議
    3. 訪問調查申報急難救助對象事務
  • 第十八條 職務代理
    本會理監事,如任期未滿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任期到原理監事任期滿為止。
  • 第十九條 會務工作
    本會之主要會務除本章程第六條本會之會務之規定外,如經費充裕並得辦理左列事項。 以上五項不限於左楠地區
    1. 慰問救濟孤貧
    2. 慰問救助傷患
    3. 獎勵貧困學生 
    4. 慰問孤兒、育幼院、敬老院及勞軍活動
    5. 其它有關慈善事項
  • 第二十條
    1. 經費來源:本會會員入會時,得自由樂捐基金並應每月繳納會費新台幣壹百圓以上。
    2. 本會所之會費濟助左楠區居民急難濟助及其它有關慈善事項之用,如有剩餘,得提撥若干納入基金,長期存放生息以應會務之需。
  • 第廿一條 一般經費之開支
    1. 本會濟助金及獎助金之申請由會員調查,填表申請外,並得接受當事人之申請,由理監事審核通過動支。 
    2. 一般急難救助金每件伍萬圓以下,授權理事長核准後發放,伍萬圓以上由理事長提交理監事會通過發放後提交會員大會追認。
    3. 清寒學生之獎助金額,辦法由理監事會議酌情訂定之。
  • 第廿二條 本會基金
    本會基金之來源由會友自由樂捐及會員會費總額開之一切有關慈善事項之剩餘金部份提撥,設專戶長期存入以資使用。
  • 第廿三條 基金動支
    本會基金以定期存款,存入行庫如需動支基金時,須由理監事議議通過或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始可動支。
  • 第廿四條 經費公開
    本會一切經費收支於每次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時,由常務監事提出報告,以昭公信。
  • 第廿五條 本會解散後其剩餘財產(包括現金)應歸屬本啟明堂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其它個人或私人企業。
  • 第廿六條 附 則

【樂善會入會申請辦法】

  1. 請親洽本堂辦公室辦理。
  2. 填寫會員申請表,連同會費以現金袋、匯票掛號郵寄本 堂或郵政劃撥 :帳號41990743 戶名:啟明堂

(請於通訊欄註明「樂善會」會員姓名、地址、電話)。